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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島市地稅局關于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
發布時間:
2024-04-09 08:52
青島市地稅局關于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
青島地稅局2011年第7號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》、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6〕21號)、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8〕137號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10〕220號)等有關規定,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,統一政策,公平稅負,優化稅收秩序和環境,現就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08年11月1日起,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。
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地產,以及單位轉讓各類存量房地產,均需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。
存量房地產是指納稅人通過購買或自建方式取得,并已辦理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的房地產。
二、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,應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價格;對于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,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調整,確定計稅價格。
三、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,應依照不同情況,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:
(一)采用重置成本評估方式的,納稅人須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重置成本評估報告,且須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,方可按評估的重置成本確認扣除項目金額;
(二)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,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,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,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六條第(一)、(三)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,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%計算扣除項目。“每年”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,每滿12個月計一年;超過一年,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,可以視同為一年。
對納稅人購買房地產時繳納的契稅,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,準予作為“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”予以扣除;但不作為加計5%的基數。
四、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,應依據現行稅收政策據實清算。對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評估報告,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,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。計算方式為計稅價格乘以核定征收率,具體核定征收率見附件《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收率明細表》。
五、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
收率明細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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